發改委:下放政府出資水利項目審批事項
2018-01-30國家發改委9日消息,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經報國務院同意,對政府出資的地方水利項目,在2015年精簡項目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再下放部分項目審批權限,同時加強規劃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下放審批權限的項目范圍包括:1. 列入國務院或發改委批準的水利發展建設規劃,庫容小于10億立方米、壩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國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大型水庫項目,由目前的發改委審批下放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在審批后及時報發改委備案。2. 投資限額以上,即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中央資金5億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中央資金的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項目中符合經批準的行業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有關方面意見一致的項目,由目前的發改委審批后報國務院備案改為下放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在審批后及時報發改委備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壩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庫、大型引調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點河段治理、重要蓄滯洪區建設,以及其他涉及跨國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和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重大項目外,其余項目一律由地方審批。
在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同時,發改委將會同水利部等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發展建設規劃、專項建設方案、年度工作指導意見等的編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和約束力,為項目審查審批提供依據,促進項目科學有序建設。
對下放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事項,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加強業務指導和過程服務,引導各地嚴格項目建設標準和資金落實真實性審核,合理把握項目審批建設規模、節奏和時序,嚴控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相關職能部門將統籌推進改革,加強橫向銜接,合理確定項目審查審批管理層級。
發改委通知還指出,對工程規劃依據不足,建設條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標、生態環境影響、省際協調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建設需求不充分、建設代價高、資金不落實、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債務、存在重大制約因素和較大風險隱患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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