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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01-30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房屋建筑自管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號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1號)進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月2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是指具備房屋建筑結構或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按專業分為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管理員和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的日常檢查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員要求

              第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 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

              (三) 取得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從事房屋建筑及設備管理相關工作滿5年;取得相關專業大專學歷的,從事房屋建筑及設備管理相關工作滿3年;取得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事房屋建筑及設備管理相關工作滿2年;

              (四) 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管理員應取得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等建筑類相關專業學歷之一;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應取得機電一體化、計算機技術、供熱通風與空調、物業管理等機械、電氣自動化、物業管理相關專業學歷之一。

              不符合上述學歷要求,應當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且從事房屋建筑及設備管理相關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

              (一)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館、商場、影劇院、賓館、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建筑, 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或自管房項目建筑面積≤150000平方米的,應當配備房屋建筑結構和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各一名;建筑面積>150000平方米的,應當配備房屋建筑結構和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各兩名。

              (二) 居住建筑,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或自管房項目建筑面積≤250000平方米的應當配備房屋建筑結構和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各一名;建筑面積>250000平方米的應當配備房屋建筑結構和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各兩名。

              第七條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服務于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屋管理單位或物業管理區域、自管房項目。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應對所管理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進行使用安全檢查。使用安全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特定情況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管理員應對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建筑結構、建筑構件與部件、附屬構筑物、建筑防水、建筑裝飾裝修等進行使用安全檢查。

              第十條 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管理員日常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房屋的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

              (二) 木質產品和木質構件的蟲蛀、腐朽等現象;

              (三) 建筑構件與部件的完好性及與主體結構連接部位的牢固情況;

              (四) 金屬構件等防腐或者防火涂層的完好性;

              (五) 室內外共用部位裝飾裝修的松動、起翹、脫落等現象;

              (六) 建筑防水的完好情況;

              (七) 白蟻蟻害區蟻情;

              (八) 房屋建筑附屬構筑物的安全牢固情況。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管理員特定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在雨季到來之前,對共用部位的外窗滲漏情況、屋面滲漏情況等進行檢查;

              (二) 惡劣天氣到來前后,對共用部位的外窗和房屋建筑附屬構筑物的牢固性進行檢查;

              (三) 其他需要進行特定檢查的情況。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應對房屋建筑配套的電梯、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燃氣設施、消防設施、電氣設施、供暖設施、防雷裝置和二次供水設備等進行使用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日常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空調的運行狀況;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運行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完好性;

              (三)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及運行情況。

              第十四條 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員特定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在采暖期到來之前,對共用部位采暖設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二) 在雨季到來之前,屋面及室外排水設施等進行檢查,進行防雷裝置檢查;

              (三) 惡劣天氣到來前后,對重要的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 其他需要進行特定檢查的情況。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應當對下列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人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 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 違法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侵蝕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物品的;

              (三) 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的;

              (四) 堵塞疏散通道,封閉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損壞消防設施的;

              (五) 擅自拆改防雷裝置的;

              (六) 擅自拆改燃氣、供暖、供電、通訊線路等設施設備的;

              (七) 未按規定辦理裝修申報登記手續,擅自進行裝修施工的。

              第十六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按要求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積極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安全的檢查,按照要求提供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信息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安全知識和管理水平,自覺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 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信息納入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的物業服務企業,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記3分,對項目負責人記1分。

              第二十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備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的房屋管理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1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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